时隔12年,教育部重新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自今年9月1日新学年起实施。新规共7章68条,将对3000多万在校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产生重要影响。新规的多项条款保护学生权益,鼓励学生创新,明确学生入学后可休学创业,各高校可为休学创业学生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为休学创业定制学习年限 创新成果可折算学分 新规开篇,就将“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纳入学生权利范畴,并为支持学生创新创业开辟多条“绿色通道”。 依据新规,大学新生就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学校还可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突出对学生创新思维、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的培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教育部表示,此举意在降低学生创业的机会成本,让学生在自主创业方面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此外,新规规定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专家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马怀德:高校探索创新创业折算学分制度,是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口号的积极响应。高校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为有志于早日创业的学生免去了后顾之忧。学生休学创业,进可以为事业拼搏奋斗,退可以回校继续学业,日后再择他业。允许在校学生创业,也可以有效缓解就业压力。 新规还设置了休学创业复学学生转专业制度,有助于将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灵活结合,满足学生对教育选择个性化、多样化需求。 学分不因退学而废 允许学生分段完成学业 新规明确,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还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今后,即使遇到休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境况,学生修习的学分也不会“半途而废”。新规人性化地规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新规鼓励学校开展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在线课程的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建设。学校应实施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分段完成学业。 新规还明确,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专家解读 吉林省教育厅党组书记、高校工委书记孙维杰:课程安排是教学活动的核心内容,课程管理是学生管理的重要环节。新规更加注重保障学生自由选择课程的权利。 学制方面,新规也更加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突出了人性化和规范化,保护学生权益。 新生入学双重审查 冒名顶替取消入学资格 新学年起,新生入学要面临双重审查。 新规首次明确提出要审查新生入学资格。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具体包括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等。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专家解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湛中乐:此次修订特别注意回应过去十余年间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漏洞。如为了应对在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中曾屡次发生并引起广泛关注的一系列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新规特别增加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的规定,同时对入学复查的程序进行了更为具体严格的规定。 审查机制不仅回应了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也及时弥补了过去的漏洞,这体现了立法的回应性和与时俱进的精神。 当枪手买卖论文等 可开除学籍 新规强调“诚信”理念,将“恪守学术道德”规定为学生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学校应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生,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生,可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学生如出现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或者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行为的,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专家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申素平:新规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以及近年学术不端行为的新情况,将“开除学籍”的学术不端条件,由原来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细化修订为“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为学校制定相应校规提供更加明确的依据。 处分有期限 学生可申诉 今后,学校处分学生,也有期限,如处分到期,须予以撤销。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新规还赋予学生申诉的权利。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可以向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专家解读 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王麟:新规将“学生申诉”单独作为一章,有利于将学生的权益救济制度落到实处。 对学生进行处理、处分仅仅是教育的一种刚性手段,而非教育的最终目的。新规适应时代发展变化,增加了学生处分解除的相关内容,极大促进了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育人功能和育人价值,彰显出教育的人文关怀及最终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