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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参保人员欠交养老保险费
不再进行补交的通知
全县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根据省政府及我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相关政策,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百分之百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以往缴费年度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不得再进行补交。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我县实际,2018年6月30日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职工,请抓紧时间前往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办理补缴手续。从2018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及原国有集体企业参保职工因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以往缴费年度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不得再进行补交。
特此通知
郸城县企业养老中心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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