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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报业全媒体记者 陈永团 通讯员 顾春华 周伟
2018年6月17日,一场特殊的刑事案件在淮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之所以说是一场特殊的刑事案件是因为相比较公诉案件,此案件并没有公诉机关,而是一起由当事人自己提起诉讼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自诉案件。而庭下坐着的不仅有当事人的家属更有数位淮阳县人大代表对案件进行旁听和见证。
原告河南起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2017年8月3日淮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和诉讼费共7027458元。被告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了一审被告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判决内容,一审原告河南起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被告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案件自此由民事转为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法人送达罚款决定书,但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后直接玩起失踪,打电话不接,导致执行法官与之联系不上,案件一度被动。
2018年2月,申请执行人河南起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法向淮阳县法院提起自诉,控告被执行人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淮阳县人民法院进行立案,案件自此由执行转为刑事。案件进入刑事后, 2018年5月16日,“在逃人员”李某某在云南临沧市临沧区空港酒店住宿期间,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淮阳县人民法院干警火速赶往云南将李某某抓获,抓获过程中,李某某并未逃跑、反抗,态度尚算良好,后将其押至淮阳县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判。案件庭审前被告人李某某深知自己行为的不对,悔恨自己不懂法,并按照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签写悔过书,请求自诉人的谅解,要求法院从轻处罚。自诉人河南起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表示既然被告人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也对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最后,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庭审结束后,淮阳县人大代表们对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代表们认为近些年法院案件激增,审判案件的增多必然会带来执行案件的增加,而案件是否能不打折扣的被执行是衡量一个案件是否有法律既判力的重要体现。代表们还还希望各位优秀的执行法官能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顶住压力,通过多层次立体化的手段助力解决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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