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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龙都网讯(周口报业全媒体记者 陈永团 通讯员 张义林 周伟)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涌入法院,一些当事人利用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在诉讼过程中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人证言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淮阳县法院就对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做出了处罚决定。
原告黄某甲、尚某某、黄某乙诉被告黄某丙相邻权纠纷一案,原、被告因相邻权纠纷诉至法院,开庭前,原告方提供一份由原、被告住所地曹河乡西黄楼村民委员会支部书记齐某某开具的证明,其证明内容为原、被告宅基地之间的道路为公共所有所用,并非属于被告的宅基地部分。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答辩也提供了一份由曹河乡西黄楼村民委员会支部书记齐某某开具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原、被告宅基地之间的道路为被告宅基地部分,并非公共道路。两份证明对同一事实,证明内容却截然相反,承办法官不得不到现场进项勘验,到曹河乡国土资源所进行调取相关证据材料。齐某某为原、被告双方出具证明内容相反的证据,其行为增加了承办人工作量,浪费司法资源,严重妨碍民事诉讼。2018年6月28日,淮阳县法院对其作出(2018)豫1626司惩1号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1000元,并限于2018年7月2日前缴纳。此为淮阳县法院开出本院首张因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罚款决定书。
今年以来,淮阳县法院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增强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打击虚假作证等妨碍民事活动的行为进行动员部署,成立领导小组,切实预防和遏制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虚假陈述、虚假作证等问题,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秩序,促进社会诚信,提升民事审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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