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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日报∙新周口客户端记者 陈永团 姬慧洋 通讯员 张永强
为他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却总认为借款自己没有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然而当债权人提起刑事自诉后受到刑事处罚时才知晓事情的严重性。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保证人曹某罚金2000元。
据介绍,周口某商务信息公司诉张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某十日内偿还周口某商务信息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曹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张某、曹某未主动履行。周口某商务信息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曹某有存款近5000元,经营有儿童服装店,月收入大概3000元。执行中法院依法对曹某采取了拘留措施。
周口某商务信息公司以曹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在自诉案件审理期间,曹某向周口某商务信息公司返还借款4万元,针对下余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周口某商务信息公司对曹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人曹某作为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存款、有经营收入,其在强制执行中未如实报告财产,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曹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控诉被告人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审理中,曹某积极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并达成和和解协议,取得了周口某商务信息公司的谅解。综合曹某系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的事实,且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依法判决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收到刑事判决书当天,曹某即将罚金如数交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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