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网
2020-12-18
2020年10月17日,《未成年人保护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本次修订针对过去的法律规定宣示性、倡导性条文较多,刚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细化了家庭监护、完善了学校和社会保护、强化了司法保护、新增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总则第4条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不仅贯穿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方方面面,而且为明确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等各方主体的责任提供了新的具体指引。
家庭方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离婚时,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行使监护权时,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同时,强化了监护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学校方面。一方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用人制度上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录用查询以及每年定期查询两项具体制度,发现应聘者、工作人员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不录用、及时解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学校的育人功能,强化学校的法治宣传教育责任,与“道德与法治”学科内容相呼应。如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政府方面。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国家监护是除家庭之外的重要一环。国家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负有最终责任,当未成年人存在问题时应当采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措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与此同时,该法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监护的第一责任人,当其无法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介入和补位。《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三章中对此作出了一系列措施安排,完善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基本框架,有利于进一步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此外,网络空间作为家庭、学校、社会等现实世界的延伸,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的新环境。《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相关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保护。一是首次在法律层面对预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作出了规定,要求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二是首次提出了“网络素养”的概念,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三是强调要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对反欺凌作了专门规定,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这是顺应时代发展趋势、正视社会发展现实的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条文,将“疏”与“堵”结合起来,为未成年人网络社会的净化提供了保障。
未成年人法律体系涉及面广,内容庞杂。《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基础性、专门性立法,此次修订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将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利提供完善、科学的法律依据,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筑起一道更为安全的“防火墙”,能够从根源上减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也要进一步细化衔接,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机制应当及时跟进完善,使法律得到有效施行。(邱守慈)
[责任编辑:田青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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