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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支书”庭上受审 “众支书”庭下观摩 项城检察院:公诉人以案说法效果好

来源:周道客户端

作者:

2021-02-03

周口日报·周道客户端记者 姬慧洋 陈永团 文/图

近日,由项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交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项城市南顿镇旋溜行政村原党支部书记张某锋涉嫌贪污、受贿案,该村村民马某中涉嫌贪污案,该村原村委副主任兼文书周某奇涉嫌贪污案宣判:被告人张某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马某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周某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上被告已退赃款予以没收,被告人张某锋下余赃款347747.5元将继续追缴。

上述案件于2021年1月19日在项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项城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张宇、王向伟出庭支持公诉,南顿镇及城区办事处近40名村支书及村委负责人参加旁听。

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初,被告人张某锋在任旋溜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协助南顿镇政府从事修建西环路征地补偿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被征收土地面积,骗取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款450697.5元,并收受他人好处费36750元。被告人马某中伙同张某锋骗取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款202950元。被告人周某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及本村村民虚报被征收土地面积,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116100元。

庭审前,办案检察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认真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力,在律师参与下被告人与项城市检察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进行分组示证;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并对辩护人的异议依法进行了有力答辩。被告人周某奇、被告人马某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锋及辩护人对其部分犯罪事实进行辩护,并在最后陈述时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奇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中伙同张某锋骗取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款202950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中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到案后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被征收土地面积,骗取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款450697.5元,并收受他人好处费36750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曾参加庭审旁听的该镇某行政村支书记说,村干部处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第一线,手中掌握着群众生、老、病、死的“大权”,其腐败行为直接影响党和国家的形象,破坏干群关系,动摇社会稳定,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我们要吸取今日庭审被告人的教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征地补偿、扶贫、救助等工作中不搞厚亲优友、以权谋私,干净做事、不当“蝇贪”,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幸福,建设现代化新农村。③6

[责任编辑:王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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