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张高峰、肖洪奎、闻朋三位同志, 现通知如下:
1.张高峰,在省联社清收系统内工作人员拖欠贷款时发现,张高峰于2013年3月20日在高寺信用社借款25万元,期限2年,现结欠12万元。项城农商银行多次给其开会告知还款时间节点和相关的责任追究,张高峰至今没有归还此笔贷款,严重违反我单位规章制度。依据《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集中清收系统内工作人员拖欠贷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信文【2020】45号)和《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系统内工作人员拖欠贷款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项农商银监【2020】36号)文件精神,根据以上事实,我单位给予张高峰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纪律处分。
2.肖洪奎,在省联社清收系统内工作人员拖欠贷款时发现,肖洪奎于2014年8月8日在丁集信用社借款3.2万元,期限3年。由于肖洪奎长期不上班,无法通知到本人,项城农商银行于2021年3月11日通过《周口日报》登报通知其本人回单位上班,肖洪奎至今没有归还此笔贷款也没有回单位上班,依据《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集中清收系统内工作人员拖欠贷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信文【2020】45号)、《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系统内工作人员拖欠贷款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项农商银监【2020】3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规定,根据以上事实,我单位给予肖洪奎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纪律处分。
3.闻朋,因其连续3个月以上未上班,项城农商银行于2021年3月11日通过《周口日报》登报通知其本人回单位上班,闻朋至今没有回单位上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规定,根据以上事实,我单位给予闻鹏解除劳动合同纪律处分。
本公司通过登报公告通知,视为已向张高峰、肖洪奎、闻朋三位同志送达,即刻生效!
特此通知!
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