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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30分钟罚款1000元”,有些“家规”是该清理了

来源:红网

作者:

2021-05-21

文/郭元鹏

“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每次罚款1000元”,这样的《员工手册》合法吗?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十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审判和仲裁情况,通过案例,进一步强化规则指引,统一裁决尺度,强化价值引领,引导构建和谐劳动关系。(5月20日《工人日报》)

是企业的“家法”大,还是国家的“国法”大?这个问题几乎不需要回答,所有人都知道,“家法”不能大于“国法”的道理。别说是一个企业的“家规”了,即便是一个地方的条例,也是不能逾越“国法”的,“下位法”无条件服从“上位法”是底线。简单来说,就是任何“下位法”都不能与“上位法”抵触。

然而,“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每次罚款1000元”的企业规定,还是在与“国法”叫板,真不知道底气是哪儿来的,勇气如何鼓起来的?

据报道,2020年4月28日,廖某进入重庆某文化传媒公司从事市场总监工作。同日签署了《员工手册》,约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每次罚款现金1000元。2020年5月,这家公司以廖某开会迟到为由多次对廖某进行罚款。廖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企业返还对廖某的罚款。

员工迟到早退,当然需要有约束,而经济处罚也是需要的。但是迟到一次,早退一次罚款1000元,符合什么法律规定,是劳动法有这样的规定,还是国家法律允许企业嚣张的“自主管理”?尽管说,职工入职的时候签署了“我同意”的字样,但是这显然有“无可奈何”的属性,有“被逼就范”的属性。再说了,迟到和早退也需要人性化处理,没有人情味的企业,只会自毁前程。

最近这几年,媒体曝光了不少企业的“家规”,比如“自愿放弃加班费协议”,“无条件服从企业加班协议”,“完不成任务爬行规定”,“入职三年不能生娃协议”,“不能与同事谈恋爱制度”等等。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自己的“家规”,但是“家规”不能违法,不能践踏“国法”的尊严,不能把“管理职工”变成“祸害职工”。

“迟到30分钟罚款1000元”,有些“家法”是该清理了。希望有关部门组织一次清理活动,让职工有尊严地赚钱,直起腰板奋斗。

[责任编辑:赵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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