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公安重要提醒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2021年11月3日以来,扶沟县居民因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先后有41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立案9起9人,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5人,其中包括医疗机构法人、医生和社会群众。他们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了沉痛代价,同时可能影响本人及其子女考学、入党、征兵、报考公务员、就业等。元旦、春节将至,请广大人民群众“非必要不返扶,提倡就地过年和网络拜年”。确需返扶者,提前3天由本人或家人向所在行政村或乡镇报备,返途全程佩戴口罩,不聚集、不聚餐、点对点乘坐交通工具,严格落实核酸检测及居家隔离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及其从业人员对所收治的病人,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的规定,及时指导、引导病人到发热门诊诊疗。对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给社会带来疫情传播风险或疫情传播者,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为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扶沟县公安局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坚决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在此,扶沟县公安局郑重提醒:以下26种行为都将触犯法律,一律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下列14种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2.从疫情发生地返扶人员,未提前3天由其本人或者家人向其所在行政村(社区)、单位报告行程,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4.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5.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6.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7.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室、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行为。
8.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9.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佩戴口罩、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10.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1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12.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13.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拒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
14.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及其从业人员对接收的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等症状病人,未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及时上报、引导病人到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诊疗的。
(二)下列3种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5.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16.新冠肺炎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1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下列2种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8.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9.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四)下列7种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刑法》相关规定,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0.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1.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2.疫情防控期间,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等执行职务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4.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之规定,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6.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扶沟县公安局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