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失信黑名单惩戒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网,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依法办网、文明办网,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周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周口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建立周口市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失信黑名单制度,在一定权限范围报上级网信等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
第二条 周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周口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依规对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对象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一)约谈
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周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周口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等进行约谈:
1.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
2.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信息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注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4.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
5.未及时落实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
6.内容管理和网络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
7.网站日常考核中问题突出的;
8.年检中问题突出的;
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
周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周口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应当提前告知约谈事由,并约定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实施约谈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主动出示证件,并记录约谈情况。通过约谈,及时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约谈情况作好记录(包括录音、影像、文字等),及时向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报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及时落实整改要求,依法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所有文书档案由周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周口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留存归档。
(二)禁止授予荣誉表彰
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周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周口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报工信、市场监管等相关单位部门,禁止在其退出黑名单前,授予其荣誉表彰。
(三)不得在周口市开展经营合作
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允许其在周口市开展经营合作。
(四)不予受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不予续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周口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不予受理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不予续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五)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涉嫌违法犯罪的,周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周口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有关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三条 周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周口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适时依据权限将惩戒情况及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我市各类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失信行为形成强力震慑,增强广大网民的诚信观念、规则意识。
第四条 周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周口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履行惩戒措施职责时,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
第五条 周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周口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
第六条 本规定由周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周口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2年12月4日起试行。
周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周口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