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失信黑名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周口市互联网行业信息服务秩序,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周口市属地范围内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人和自媒体等。
第三条 周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网信、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黑名单管理和失信惩戒。
第四条 在周口市辖区内有严重互联网信息服务失信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纳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失信黑名单:
(一)因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处以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许可或者取消备案的行政处罚的;
(二)因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公安、网信、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以上述第一项以外的行政处罚且拒不履行或限期未按要求履行的;
(三)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网络信息,或者故意为相关活动提供技术、设备、服务支持,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被网信部门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五)利用互联网信息发布活动及相关工作便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利用互联网信息发布活动传播谣言虚假信息,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失信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周口市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失信黑名单有效期为3年,黑名单信息发布时限与其有效期一致。黑名单信息自生效之日起满3年且在有效期内未发生违规失信行为的,或者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的事实依据被撤销的,不再列入黑名单。
第六条 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向周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周口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申请退出黑名单的,经审核认定同意,可提前退出黑名单。
第七条 周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周口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周口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对象采取惩戒措施:
(一)禁止授予荣誉表彰;
(二)约谈;
(三)不得在周口市开展经营合作;
(四)不予受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不予续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按规定退出黑名单的,不再作为惩戒对象。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被电信、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管、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失信的,由有关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被其他管理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周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周口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配合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九条 全市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平台用户信用档案,其中严重失信用户名单(含真实注册身份信息)应定期上报属地网信部门。
第十条 本制度由周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周口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2年12月4日起试行。
周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周口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