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签署“不赡养父母”协议,不行!
基本案情:李某(妻子)与张某(丈夫)系夫妻,两人共生育四个子女,丈夫张某于1998年10月去世。去世后,长子和次子于2017年2月17日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已去世的丈夫张某由长子赡养,妻子李某由次子赡养。生活起居、医病及以后各种事情均由次子承担,长子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自丈夫去世后,长子对李某不尽赡养义务,2022年8月,原告李某将四个子女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太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长子和次子之间的赡养父母协议,不能免除长子赡养母亲的法定赡养义务,因原告李某自愿跟随次子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法条之规定,判决原告李某跟随次子生活,四被告应自2022年8月1日起每人每年承担赡养费3518.3元(202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073.2元)。对原告以后发生的应由其承担的医疗费用(以医疗单位有效票据为准),由照顾原告生活的次子先行垫付,再由四被告均摊给付,四个子女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本案中,原告李某自愿跟随其次子生活,次子未表示反对,对原告李某要求跟随次子生活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原告李某要求四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长子和次子之间的赡养父母协议,不能免除其法定赡养义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②15
投稿人:刘博 李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