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非宣传】如何正确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一、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损失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有参与者白行承担,而所形成的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二、不要贪、不要被忽悠,一定要擦亮眼睛
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一些所谓的“投资机会”,却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中,应当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辨别。
一是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天上不会掉馅儿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骗取钱财,“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挡住高额收益的诱惑,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
二是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和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
三是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其经营范围是否具有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
四是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五是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六是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作决定。切不可拘有侥幸心理,盲日投资。
三、非法集资常见的八种典型“套路”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非法集资“套路”也手法不断翻新,我们总结了以下八种典型套路,仅供参考。
一、“假冒银行型”。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执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虚构担保型”。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
三、“境外投资型”。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四、“假借养老型”。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等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
五、“收藏投资型”。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六、“网络投资型”。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七、“挂靠教育型”。以经营教育培训产业为名,推出承诺存满一定期限后即返还本金并赠送高额课时费的变相返息收费方式,引诱社会公众购买其理财产品。
八、“餐饮投资型”。以实体餐饮店为载体,向社会公开宣传门店会员卡、储值卡等,并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付分红回报,后由于资金链断裂等各种原因,无法返还本息。
四、如果我遭遇了非法集资,应该如何维权?
1、被集资人应该放下自己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幻想,提高警惕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比如在全国影响某集资诈骗案,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大量资金异动及时介入并侦破,但初尝甜头的被集资人对侦查行为产生抵触情绪,甚至用极端行为对抗侦查进行,影响了证据的收集、赃款赃物的扣押、查封等工作的开展,最终导致被集资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2、要相信办案司法机关,并积极予以配合。有些集资受害者由于心存集资人继续经营会返还本利的想法,要求办案机关对集资人不以犯罪论处,出现办案与被集资人认识不统一的情形,增加案件处理上的社会干扰与复杂性,从而影响案件办理进度。
3、要将被集资的相关证据保存完好,包括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在大量的案件中甚至存在被集资人根据集资人的要求通过自己账户或下线账户直接将款项转账到集资人指定的其他被集资人账户的情形,这种杂乱的资金往来增加了案件侦办的复杂性,影响办案质量,因此,集资人要注意保存并提供完整的集资凭证等资料,配合公安机关尽快查明非法集资的相关案情,最大凭证等资料,配合公安机关尽快查明非法集资的相关案情,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减小损失。
4、加强自身防范意识。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只能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广大群众增强金融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不要相信“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这样的神话,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仔细甄别担保方式,必要时请专业律师保驾护航,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损失。
五、有人通过 QQ、微信群邀约聚集“维权”,我能不能去?
参与了非法集资行为,可依法向公安、法院等相关司法机关反映相关诉求。根据《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缠访、闹访、聚集等“非访”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非法集资受害后须理性反映自身诉求,千万不能指望通过极端行为“维权”。
来 源:新华公安分局
责 编:崔清玉
原标题:《【处非宣传】如何正确防范非法集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