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华磊先生:
您于2017年7月份与我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协议》,约定您租赁我公司(周口一峰城市广场)六楼6F-Q-09号商铺,租期从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但合同履行中贵方私自停业,至今已有30天,严重影响我公司正常运营管理工作,且您拖欠我公司电费、租金费用。在贵方停业期间,我公司工作人员多次与贵方电话沟通营业、缴费相关事项,但截至2018年1月30日,贵方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贵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使双方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我公司与2018年1月20日和2018年1月26日,分别以通知书、告知函的书面形式告知贵方解除合同及贵方违约事项,但至今为止,贵方仍未履行合同义务,也未到我公司办理正式撤柜手续。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现通知贵方解除双方签订的6F-Q-09号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自通知之日起解除,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有贵方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2018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