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守君(身份证号:412726196804041236):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鸿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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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