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友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志亮:
本院受理原告任伟诉你们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602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周口市友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原告工程保证金10万元,并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债务利息,李志亮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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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