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辉:
本院受理原告川汇区张山春粮油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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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