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2019年01月03日
第03版:要闻 PDF版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

就《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施行答记者问

记者 刘昂

2018年12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回答记者提问。《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举行本次新闻发布会的目的是在全市范围内,特别是在淮阳县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热潮,提高全社会自觉遵守《条例》意识,增强保护淮阳龙湖的法治观念,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记者:请王伟副主任介绍一下《条例》立法的有关情况。

王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条例》是我市地方立法赋权以来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2018年9月29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查通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介绍一下《条例》立法的有关情况。

《条例》立法是保护淮阳龙湖的迫切需要。

淮阳龙湖现有面积16000多亩,湖中有城,城中有湖,有湖泊、湿地和大量历史遗存、文化景观,是我市的一张城市名片。2015年被国家林业局批准为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是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法律和政策漏洞,侵占、毁坏湖泊和湿地,同时受城镇居民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的污染,导致淮阳龙湖湖面缩小、水质下降,同时还存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现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建设美丽宜居周口,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强淮阳龙湖生态保护,以立法促善治、促保护、促发展。

《条例》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条例》立法过程中,我们始终做到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准确领会市委立法意图,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市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二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足实际,严格遵循立法程序,切实增强《条例》的可执行性。加强民主立法,把开门立法贯穿《条例》立法全过程,最大限度集中民智。三是坚持立法为民。通过立法平衡各方的利益诉求,把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条例》立法的基石。四是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地方需求。切实把中央要求、市委部署、保护需要和群众期盼统一到《条例》立法中。五是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条例》的立法过程。

2018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继标提出的“高起点、大手笔、高质量、严要求,打造我市地方立法的精品、标杆和范例”的要求,启动了《条例》立法工作。在准备、调研、提请、审议、修改、表决、报批、备案等立法过程中,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两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市委正确领导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加班加点、攻坚克难,为《条例》顺利出台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经市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和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依法按时间节点圆满完成了《条例》立法工作,并充分体现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地方立法格局。

《条例》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创制性。

一是选题好。《条例》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着力生态环境保护,体现了绿色发展理念,体现了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紧扣时代发展主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二是创制性立法。《条例》规定内容涵盖了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具有独创性,是全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中的创制性立法实践,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高度评价。三是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淮阳龙湖保护存在的13个问题设计法规条款,针对实际问题立法,通过立法解决实际问题。四是依法依规。《条例》在调整内容、制度设计、体例结构、逻辑关系、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等方面,符合相关上位法的要求,符合龙湖保护实际,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依法依规保护好淮阳龙湖。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建设美丽周口、做好淮阳龙湖保护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一要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市县两级政府要明确职责,精心组织,广泛宣传《条例》,明确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推动《条例》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校园;要做好执法人员培训,学深学透《条例》,确保学习效果,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准确运用《条例》。二要贯彻实施好《条例》。市县两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贯彻实施《条例》的组织、领导、协调和落实。相关部门要抓紧出台《条例》实施细则和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条例》的要求,市政府要抓紧划定淮阳龙湖保护区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及早审定通过并公布《淮阳龙湖保护总体规划》,配合《条例》实施。三是督促落实好《条例》。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条例》实施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条例》贯彻实施情况作为2019年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上下联动,跟踪监督,确保《条例》的实施。

记者: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实施《条例》的主体,请问王少青副市长,市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条例》?

王少青(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将采取以下措施落实好《条例》:一是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大家更好地学习了解《条例》的具体内容,知道我们为什么要实施《条例》,它的重要意义是什么,如果违反了这个《条例》,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以此来提高《条例》的社会知晓度,激发社会大众共同参与龙湖保护,为《条例》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落实主体责任,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成立专门的领导组织,将《条例》中涉及的湖泊、湿地、水体、林业、野生动物、植物植被等生态环保任务,细化分解到各级各有关单位,加强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政策、项目、资金、人才、信息共享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集中多方资源,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进《条例》的实施。

三是坚持依法履职,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将龙湖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责任体系,根据《条例》规定,逐步建立健全财政投入、督导检查、责任追究、社会监督等各项保障机制,依法履行龙湖管理职能,对违反《条例》的各种违法活动和渎职、失职行为,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努力为全市人民创造一个景色优美、宜居宜游、休闲观光的生活环境。

记者:请支建伟副主任介绍一下《条例》的主要内容,以及特色条款?

支建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条例》共六章、五十条。

第一章总则。本章共九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区域划分、保护原则、适用范围、管理机构职责等。其中规定:“淮阳龙湖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全面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保生态、保水质、保面积、保功能。”充分体现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凸显了绿色发展理念。

第二章规划建设。本章共六条,主要规定了淮阳龙湖各类规划的法律地位和编制、审批、备案程序,淮阳龙湖保护区域建设项目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对违法建(构)筑物的处理等。

第三章保护利用。本章共十三条,对淮阳龙湖水体、水域、地形地貌、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和历史文化资源等方面的保护和利用作了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本章共十条,主要规定了市、县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建立生态退出机制和补偿机制,对淮阳龙湖保护区水环境、湿地生态、湿地植被、环境卫生、旅游线路、商业服务网点、经营活动、车辆船舶、游客管理、应急措施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本章共十一条,结合龙湖保护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设计法律责任条款。在设定行政处罚时,注重与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相适应,与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相适应,与省内其他市的相关法规相衔接。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淮阳龙湖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该条授权淮阳龙湖管理机构可以实施部分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共一条,规定了本《条例》施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

《条例》的特色条款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依次从景观控制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设计了25项禁止行为。特别是一级保护区,除景观控制区、二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还针对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的特殊性规定了禁止行为,充分体现了分层次保护、保护越来越严格的要求。

二是《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禁止野炊,超过指定范围和标准用火、燃香点烛或者焚烧祭祀用品。”这样规定是因为淮阳龙湖保护区和太昊陵景区相邻,多年来群众有燃香点烛和焚烧祭祀用品的习俗。该条款既尊重了风俗文化,又保护了淮阳龙湖和太昊陵景区,体现了立法为民、便民、惠民的理念。

三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禁止利用游船经营水上餐饮,向淮阳龙湖水域倾倒餐厨垃圾。”近年来,淮阳龙湖游船经营水上餐饮日益增多,餐饮油污、餐厨垃圾抛洒、倾倒湖中,群众反映强烈。这一禁止条款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是我省相同或者相近地方立法中第一次作这样的规定,得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记者:请冯干敏主任介绍一下《条例》的保护范围,《条例》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冯干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条例》的保护范围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景观控制区。一级保护区是指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保育区区域;二级保护区是指淮阳龙都路以东、蔡河以南、湖东路以西、弦歌路以北,一级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景观控制区是指陈楚故城和二级保护区外延不低于二百米区域。具体范围由市政府依法划定,并设立明确的界限界碑。

《条例》立法主要解决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一是龙湖水资源保护问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淮阳龙湖水体应当保持生态原状”“淮阳龙湖水域面积不得低于七平方公里;水位不得低于海拔四十二米;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立雨污分流管网设施,生产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和其他废水应当通过管网收集处置后达标排放。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中的大量禁止行为也是围绕保护龙湖水资源作出的规定。

二是规划建设方面的问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龙湖一级保护区除建设保护、检测、科学研究、安全警示标识以外,禁止其他建设活动。二级保护区除科普宣教、旅游、消防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严格控制二级保护区和景观控制区的建筑密度和高度。确需改建的,应当符合规划,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条例》第十五条要求对龙湖保护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应按规定限期予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逐步实施退房还湖、退塘还湖、退田还湖、退耕还湿和退耕还林等措施。

三是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加强淮阳龙湖保护区环境卫生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第三十三条规定淮阳龙湖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环境容量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可游天数和游览线路,可以限制或调整部分区域游览线路。第三十四条规定淮阳龙湖管理机构可根据淮阳龙湖的保护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二级保护区和景观控制区的商业服务网点,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并对二级保护区的经营性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进入淮阳龙湖保护区的车辆和船舶应保持车体或船体清洁,按规定的路线、水域、航道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和码头停靠。进入淮阳龙湖水域的机动船舶应当采用电力等清洁能源。

记者:《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施行,作为龙湖所在地的淮阳县,在施行《条例》方面有哪些安排部署?

刘涛(淮阳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淮阳县作为龙湖所在地,我们将全力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

龙湖是国家级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名胜区,是镶嵌在周口大地上的一颗璀璨的明珠,优化龙湖环境,改善龙湖水质,维护湿地生态平衡,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条例》的出台,不仅为龙湖湿地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遵循,还有效解决了龙湖环境保护执法体系不顺畅的问题。为此,我们将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认真学习《条例》内容,深刻理解具体条款含义,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内涵和具体规范,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打下坚实基础。

二要广泛开展宣传,积极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

我们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湿地保护的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爱护湿地、保护湿地的法治意识,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实抓好《条例》实施的推动工作。

一是配合市政府做好龙湖一级、二级保护区划分工作;二是将龙湖保护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编制《龙湖保护总体规划》,完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景观控制区管理标准》《湖区管理专项规划》等相关配套制度,建立龙湖生态保护长效机制;三是充实龙湖执法机构人员力量,实施龙湖湿地网格化管理,依法打击破坏湖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用法制的利剑守护好美丽的龙湖。

记者:《条例》的一级保护区是淮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作为湿地主管部门,请市林业局谈一谈《条例》施行后,如何进一步做好湿地保护?

王勇(市林业局副局长):湿地具有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水质、调节小气候等功能,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目前已获批准的有两处国家级湿地公园,分别是淮阳县龙湖国家湿地公园和项城市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已规划正在建设待申报的三处,分别是周口城区沙颖河湿地公园、太康县涡河湿地公园和扶沟县贾鲁河湿地公园,全市共有湿地2.48万公顷。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一些湿地被过度开发利用,保护不力,导致出现面积萎缩、水体污染严重、生态功能退化的严峻形势。

《条例》的颁布为林业部门依法保护和管理龙湖湿地资源乃至全市湿地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下一步,作为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规划,提升湿地保护管理及监测能力,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科学修复湿地生态,全力促进湿地可持续发展,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一是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制。督促各级政府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湿地保护科学决策,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进一步完善协调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确保实现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

二是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合理保障湿地保护修复经费,鼓励与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

三是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广泛深入地开展湿地保护全民宣传教育,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的传播。不断增强公众保护湿地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记者:《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是淮阳龙湖管理机构,淮阳县龙湖管理处对贯彻实施《条例》,目前做了哪些准备工作?如何落实好《条例》?

孔令善(淮阳县龙湖管理处主任):淮阳县龙湖管理处是落实《条例》的主体单位,淮阳龙湖是淮阳人民的龙湖,更是全市人民的龙湖,保护好龙湖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所以我们感到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是我们期盼很久的事情,为此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

一是大力宣传《条例》。针对湖区居住人口较多较广的特点,进行铺天盖地、逐户逐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横幅、版面、宣传单、宣传车等形式,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他们关爱龙湖,敬畏《条例》。

二是练内功,强素质,铸造一支高水平的景区执法管理队伍。我们利用开会、培训、测试等形式,使每位执法队员对《条例》能够全方位、多角度学习,即会背、又理解、更能用,做到在执法过程中有理、有据、有节,使违法者心服口服,自觉接受惩处。

三是《条例》将在2019年元月1日开始实施,实施后我们将采取网格化全覆盖管理模式,定岗定责,逐条逐项进行落实,重拳出击,严管重罚。对乱排污、乱倒垃圾、私搭乱建、毒鱼、电鱼、炸鱼、不按规定钓鱼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围绕我们的既定目标,保证水质逐年不下降,水面逐年不减少,使我们龙湖的水更清、岸更绿、天更蓝。

总之,我们将以铁的手腕、严的纪律,扎实保护好大自然留给我们的珍贵财富,守护好全市人民的这座“金山银山”,为全市的经济发展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②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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