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城市管理局李超军、段文强、朱留涛、闫政、桑振亚、王浩、田卫华七名同志,因无理由长期旷工,按照《中共鹿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建议书》(鹿纪建字[2019]28号),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652号)第四章第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已做出与上述七名同志解除聘用关系决定。现通过登报公示向你们送达,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到鹿邑县城市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接受解除聘用关系。
特此公告
鹿邑县城市管理局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