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019年06月18日
第01版:要闻 PDF版

记者调查·周口的建筑垃圾去哪了(一)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先行者

——周口兴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前世今生

周口兴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办公楼。

记者 刘俊涛 文/图

从小公司解决大难题,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推进,成为建筑垃圾处理资源化利用中的佼佼者,如今,“兴源”这个名字开始在周口响当当地传开了。

这话还得从头说起。

世纪之交,周口电厂产出的粉煤灰在城乡接合部堆积如山,成为当时周口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此时,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以其独到的眼光和环保情怀挺身而出,决心把粉煤灰变废为宝,既解决周口粉煤灰处理的难题,又能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

经多方考察学习、筹措资金,周口市第一家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基地应运而生,一条专门利用周口电厂排出废料——粉煤灰、蒸汽磷石膏等原材料生产蒸压标砖及沙加气块的新型建材生产线开始高效运转。这一举措,不仅让无处堆放且污染环境的粉煤灰得以华丽转身,同时还为建材市场增加了新产品,为广大用户提供了新选择,并且为社会提供了686个就业新岗位。

随后,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基地变身为周口兴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公司)。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建筑垃圾处理问题日益严峻。201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及省住建厅相继发文,要求各省辖市大力实施建筑垃圾处理资源化利用项目,并将其纳入省十件民生实事考核。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几经选择并多方考证,于2016年10月,决定由兴源公司负责建设年处理200万吨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对于这个由企业自行投资、自行建设的公益项目,政府从税收、产品推广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项目同时被列入2017年河南省十件重点民生实事和2017年周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百城建设提质”首期开工项目。

“信任更是责任”。从那天开始,兴源公司夜以继日、披星戴月,保质量、抢进度,与时间赛跑,相继投资2.6亿元,先后建成了15800平方米的破碎车间、6500平方米的生产车间,以及200000平方米的建筑垃圾堆置场,引进了6台德国移动破碎设备、1台英国移动破碎设备、2条美国制砖生产线,还订购了100辆高标准建筑垃圾清运专用车、20台挖掘机。2017年10月1日,项目如期建成投产。

之后,兴源公司与市城市管理局正式签订《周口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特许经营协议书》,获得了30年的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特许经营权,并成立了周口万源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专门负责中心城区的建筑垃圾清运工作。

兴源公司的建筑垃圾处理资源化项目,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推进,使之成为省内建筑垃圾处理资源化生产中的佼佼者。

走进兴源公司厂区,彩色透水砖铺设的步行道在绿草花木掩映下蜿蜒通向远处,两座崭新的标准化厂房整齐并立,厂房上面“节约资源、绿色发展、环保先行”的标语格外醒目,各种规格的植草砖、透水砖码放有序。目前,兴源公司全部生产环境均采用抑尘喷淋式处理,实现了全封闭式破碎生产,做到了无噪声污染、无粉尘污染、科学环保。利用建筑垃圾,该公司相继研发生产了再生骨料产品、商混搅拌剂、路基填充材料、干混砂浆、混凝土凝胶材料、混凝土再生制品及水工制品、市政道路工程制品、建筑墙体制品、商铁轨枕基础制品、综合管廊制品等30多个类别、120多个品种的环保新型建材,成为全省花园式建筑垃圾处理及新型建材加工厂的典范。在兴源公司破碎现场、生产车间视察观摩后,省、市领导都给予了高度评价。省住建厅多位领导视察后称赞该项目“设备先进、工艺先进、节能环保、河南仅有、全国先进”。2018年1月,在省政府组织的重点民生项目考核验收时,该项目获得大家一致好评。

“节约资源、绿色发展、环保先行”,既是兴源公司的发展理念,也是其与全市人民协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行动。

相关链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条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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