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6月21日
第03版:综合新闻 PDF版

工伤保险政策常识介绍

(接上期)

63.职工因工下落不明有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64.所在企业破产了,工伤职工相关待遇怎么办?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解散企业,按照规定应当将应由本企业向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按期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等费用,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解散企业,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也应当由企业负担,并按照第一顺序优先清偿。

65.职工工伤复发和再次发生工伤有哪些待遇?

(1)工伤复发。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相关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如果再次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加剧了工伤职工的病情,治疗后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并根据规定享受新定的、相应的伤残待遇。

66.哪些情形下应当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六、法律责任与职工权益

67.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68.建筑业的工伤赔偿连带责任如何追究?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9.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证明,用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责令退还,并且会按照骗取金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一旦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1)劳动仲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2)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3)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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