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人社监察催字[2019]第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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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拒绝执行行政执法文书,本机关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18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作出《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周人社监察罚决字[2018]第020号),要求你(单位)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壹万捌千元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小虎 电话:8389169
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