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检、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共同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根据《意见》,未成年人遭受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九类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为了及时制止犯罪,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定发现“疑似”情形的也要报告。
此《意见》的出台赢得舆论一致好评,因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有着强烈的现实需要。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据媒体报道,2013年至2019年,全国法院依法审理拐卖儿童、猥亵儿童、组织儿童乞讨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28975件,惩处罪犯29787人。最高法表示,对侵害儿童权益的案件中罪行严重、情节恶劣者,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近年来,社会对侵害未成年人现象的关注意识和干预行动,都有明显增强。但是,对侵害行为发现不及时、处置上的不确定性等,依然掣肘着打击相关违法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率、效果。破解此困境的办法之一,就是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赋予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以强制报告义务。《意见》规定,对那些不重视、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将进行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则要被依法调查处理。
强制报告制度建立后,宣传普及十分重要。特别要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教育、医疗、福利、救助、监护、旅店、宾馆等,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宣传到位,让相关人员了然于胸。相关责任主体的强制报告责任意识得以充分提高,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才可能更早地被发现,犯罪分子才可能及时被打击。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