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豫1602执恢117号
根据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9)豫1602执恢117号之四、之五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将胡红梅名下位于周口市七一中路北侧新大新购物中心3楼108商铺(产权证号:2009120851)、周口市八一路物资局帝苑小区中楼1单元5楼502号成套住宅(产权证号:0023178)过户给张永见(身份证号:412301198110012019)。原产权证号2009120851产权证、原产权证号0023178产权证作废。
特此公告。
202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