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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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2021年度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协议服务机构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职工医疗(康复)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区域划分和工伤职工医疗(康复)需要,经过对2020年度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协议服务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拟确定周口市中心医院等医疗机构为2021年度市直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服务机构和全市工伤保险医疗转诊转院协议服务机构,拟确定周口骨科医院等医疗机构为2021年度全市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服务机构。现将机构名单公示如下:

一、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服务机构名单

周口市中心医院、周口市中医院、周口市眼科医院、周口骨科医院、周口市东新区人民医院、周口港区(烧伤)医院、周口淮海医院、周口长城医院。

二、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服务机构名单

周口骨科医院、周口市中医院、周口市中心医院、周口市东新区人民医院、周口港区(烧伤)医院、周口淮海医院、周口长城医院。

三、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至29日。公示期间,若对上述医疗(康复)机构有异议,欢迎就具体情况实名向我们反映。

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应当到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协议服务机构治疗。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在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报销。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非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协议服务机构治疗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地址:周口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社保大厅工伤保险窗口。

电话:0394-8289518。

周口市工伤保险中心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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