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4日
第04版:应急与安全 PDF版

我市修订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委托审批实施办法

本报讯 (记者 张志新) 近日,市应急管理局印发《周口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委托审批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结合当前实际,对2018年5月18日出台的《周口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委托审批实施办法》(以下称原办法)(周安监管[2018]63号)进行修订和完善。

修订的实施办法将原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中的“安全监管部门”统一修订为“应急部门”;将第六条(二)中的“指导受委托方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工作,纠正审批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违法审批的,予以撤销”修订为“危化科指导受委托方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纠正审批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违法审批的,予以撤销”;将原办法第七条中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修订为“国家应急管理部”;将原办法第十七条中的“本办法由周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规科负责解释”修订为“本办法由周口市应急管理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同时,修订的实施办法新增一条,内容为“本办法受委托方不含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应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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