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19日
第04版:应急与安全 PDF版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9月1日起施行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可按日连续处罚

本报讯 (记者 王凯)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三个必须”写入法律……近日,记者从市安委会办公室获悉,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据悉,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原则写入了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

据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介绍,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重点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如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加大对从业人员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人文关怀和保护力度,防范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如强化领导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监管的机构及其职责,加强监管力量建设,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加大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规定监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予以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及人员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该负责人表示,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学习宣传贯彻好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利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行政,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同时,对于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状况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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