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秀英因继承韩伟然位于大康县水岸名家小区25号楼东3单元7层东套(701)室的不动产,面积:131.97平方米,证号:太康房权证2014字第0000005771号,现向我单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经韩伟然所有继承人张秀英、韩洪生、韩永生、韩秀华同意,由张秀英继承上述不动产。
现对申请人申请继承事项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没有异议,将在公告期满后为申请人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太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