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凯飞因继承王锦环位于太康县城关镇金水北街西段10号的不动产,面积339.04平方米,证号:太康房权证第16-1174号,现向我单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经王锦环所有继承人王凯飞、孙玉芳、王方亮、王宁同意,由王凯飞继承上述不动产。现对申请人申请继承事项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没有异议,将在公告期满后为申请人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太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