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教育培训行业发展势头迅猛,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2021年7月24日),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等十一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全市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豫市监[2021]75号)的规定,本着服务辖区企业,净化广告宣传市场的原则,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委宣传部等九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市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周市监[2021]129号),结合周口实际,特发布“教育培训行业广告、宣传发布有关问题的提示书”,提醒辖区内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在发布教育培训类广告、宣传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主流媒体、新媒体、网络平台等单位,公共场所、居民区等地方各类广告牌要确保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2.严禁烘托、渲染紧张氛围,故意造成学生或者家长的焦虑情绪。
3.严禁发布诱导家长将适龄儿童、青少年送入培训机构,取代义务教育的内容。
4.不得含有“最新通知”“好消息”“新政”等涉嫌诱导点击的描述,不得编造“自学考试即将取消”“考纲变化”“考试难度加大”“学制延长”等政策变化用语。
5.严禁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如:“保过”“一次性通过”“免学免考拿学历”“双倍提升”“短期突破高分”“就业有保障”“XX天速成”“真正做到提分”“XX天逆袭”“高中生轻松本科梦”等。
6.严禁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授课。如:“命题组老师”“阅卷组成员”等。
7.严禁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1)广告中不得出现教师的名义或形象(包括演员扮演的教师);(2)不得使用学员“现身说法”直接或间接作推荐证明,不得以学员的培训效果作推荐证明,不得从用户评价中挑选好的用户评价进行刻意展示;(3)不得使用“名师”“名校”“一线”“升学率”等字词进行宣传。
8.下列人员不能成为代言人:
(1)未使用过商品或者未接受过服务的;(2)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3)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9.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10.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劝诱未成年人要求家长购买的行为,不得含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11.不得在教育培训类广告中出现贷款、学费分期等内容诱导招生。
12.严禁发布虚假内容欺骗、诱导受众,不得发布包含不符合考试制度及学制的内容,严禁贬低其他教育培训机构。
13.不得在培训机构内设班级名称时使用具有承诺性质的词语(如:“保过班”“一周提高**分班”等)。
14.不得发布其他有损于青少年身心健康、涉及导向、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监督举报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