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唐某系某银行的在职员工,2014年10月因赌博而被行政机关拘留。2014年3月,某银行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员工行为禁止规定》《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唐某参加学习并签字。2014年后,某银行要求全体员工填写《员工异常行为自查表》,唐某在自查表中在“赌博、吸毒、涉黑等行为,或为前述活动提供场所”一栏中,均填写“无”。2019年某银行组织核查员工违法违纪等情况时,发现唐某于2014年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当时唐某以非被拘留事由向某银行请假,两个月后某银行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5年后发现劳动者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案例分析】
一、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在该解除条件成就时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二、唐某明知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而故意隐瞒赌博被行政拘留,是人为阻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成就。
第一,唐某明知赌博被行政拘留,某银行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唐某参加学习《员工行为禁止规定》《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二,故意隐瞒被行政拘留的事实。唐某以其他理由向用人单位请假执行拘留措施。2014年及以后,唐某在《员工异常行为自查表》中在“有包养情妇(夫)或卖淫、嫖娼、赌博、吸毒、涉黑等行为,或为前述活动提供场所”一栏中,均填写“无”。这些足以说明唐某明知其违法行为属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却故意隐瞒,人为阻却解除劳动关系条件成就,应当视为解除条件已经成就,用人单位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除权。
三、某银行解除劳动合同未超合理期限
第一,由于唐某故意隐瞒违法事实,而某银行又没有知晓其违法行为的其他公开途径,因此,某银行不具备应知的主客观条件,某银行在行为发生较长时间后才发现唐某的违法行为并行使解除权没有过错。
第二,现有法律法规虽没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某银行在知情后的两个月做出解除决定,完全可以视为在合理期限行使权力。
另外,应注意私权利的行使与行政违法、刑事违法犯罪的追责和追诉期限的区别。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都是公法为了督促公权力的及时行使,防止公权力的怠政懒政而设定的时限,目的是为了加重公权力的责任。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解除是私权利的行使,是不能使用这种绝对失权规则的,否则不仅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责任,而且严重破坏意思自治原则,使用人单位无法行使对劳动者的选择权,从而使经营者失去安全感。
(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 苏华伟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