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22日
第02版:要闻 PDF版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摘要)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于2019年11月29日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各宗教应当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抵制商业化倾向。鼓励各宗教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华文化教育基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第六条 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坚持宗教不干预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或者假冒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考核等机制,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加强对宗教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加强基层宗教工作,推进宗教管理联合执法,依法规范宗教事务,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保障必要的宗教工作经费,配备宗教工作助理员,明确村(社区)宗教工作协理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非法宗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场所、非法传教人员、非法宗教活动及其他违法、违规、干涉基层公共事务行为的,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宗教事务、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在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设置宗教标识物,应当与周边整体环境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报登记该场所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登记该场所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前,应当征求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当地宗教团体的意见。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应当爱国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具备必要的宗教学识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县(市、区)或者跨省辖市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相应的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双方宗教团体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到省外或者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的,应当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022-04-22 1 1 周口日报 content_165281.html 1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摘要)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