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出台税费优惠政策
一、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政策内容: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2022年度。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二、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限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价值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使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执行期限:2022年度。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三、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缓税政策)
政策内容:(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起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执行期限: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2021年第30号)
四、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六税两费”政策)
政策内容: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五、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六、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内容:
(1)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留抵税额。1.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执行。2.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款,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4号)
七、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八、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内容: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3岁以下婴幼儿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九、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政策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2022年延长延续实施的优惠政策
一、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政策内容: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87号)
二、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
政策内容: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三、支持公共交通发展
政策内容: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澄海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四、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政策内容: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五、支持高校优化后勤保障服务
政策内容: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六、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政策内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一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七、支持乡村振兴
政策内容:《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执行。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八、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九、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政策内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十、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
政策内容: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十一、支持国家商品储备
政策内容: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树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子、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