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5月24日
第07版:时事·广告 PDF版

周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周口市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周口市川汇区人民路西段北侧建设的顺和苑小区项目不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周人防罚决字〔2022〕21号),因其他方式未能向你公司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你公司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到周口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人防窗口办理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贰佰伍拾元整)和易地建设费(人民币壹佰贰拾万零壹仟伍佰叁拾伍元伍角整)手续,逾期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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