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 国家档案局4日印发《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明确档案开放工作应遵循合法、及时、平等和便于利用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利用者对开放档案的利用需求。
办法分为6章34条,重点围绕便利公众利用开放档案,在拓展档案利用渠道、简化档案利用手续、改善档案利用服务条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要求档案开放服务要提供多种利用途径,国家档案馆设置专门的档案利用场所提供现场利用服务。同时,还可通过信函、电话、网站、电子邮件和互联网政务媒体等多种方式提供档案利用。统筹建设档案开放利用平台,推动档案跨区域共享利用。
据了解,新修订的档案法已赋予外国组织和外国人与我国组织和公民同等利用开放档案的权利,因此国家档案局废止了原有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利用国家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适用本办法。
随着办法的贯彻实施,各级国家档案馆将会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做好档案开放工作,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利用档案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