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郸城县南丰镇某幼儿园幼儿李某在课间休息玩耍时不慎摔倒,李某随即被幼儿园送到南丰镇某医院,经拍x光片诊治为腰脊椎轻微骨裂,医生建议住院治疗。但李某的爷爷、奶奶不同意在该院治疗,要求幼儿园出资2万元转到淮阳某一私立医院。幼儿园则让李某转院到郸城县人民医院治疗。双方就选择医治医院方面僵持不下,损害赔偿金也协商不成,李某的奶奶多次到幼儿园与幼儿园负责人肖某争吵,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肖某于3月25日电话申请南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此事。
调委会受理纠纷后,调解员依据双方的申请材料,了解事情发生的经过及双方基本诉求,李某的爷爷提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慰问金等3万元的赔偿要求。调解员又走访了几位幼儿园的老师,了解到当时案情细节,到医院看望了李某,调阅并复印保存了李某检查报告单及医药费开支清单等相关材料。
调解员面见了幼儿园负责人肖某,询问其对赔偿的意见。肖某表示,在李某摔倒送往医院时他已经垫付了6000元医疗费,就是现在也没有不负责任的不管不问,该他承担的绝不逃避,但李某家要配合幼儿园到本县医院治疗,原因是每位入园的小朋友都有人身意外险,在公立医院医治方便于保险公司取证并及时发放保险金。调解员肯定了肖某赔偿态度,但对肖某偏执于在县医院治疗以方便保险金发放的想法不赞同。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明确规定,幼儿园对幼儿在园负有三个责任: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李某在园期间发生意外,属幼儿园失责保护不力,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调解员一番释法梳理,肖某口服心服,连连称是,并对自己之前的态度和认知表示歉疚。
3月26日下午,调解员将双方召集在调委会,调解员指出,李某爷爷提出3万元赔偿的要求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实际情况是,李某已经出院,并且只是轻微骨裂,所以李某爷爷的请求中,只有医疗费、交通费和为治疗、康复支出等合理费用可获得支持。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说服,双方表示感谢和认可,达成一致协议,握手言和。
本案是涉及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承担相应责任的典型案例。调解员正确运用法律知识条款,耐心进行疏导,循序渐进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共识。
郸城县南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仵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