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2022年08月04日
第03版:要闻·法治 PDF版

危害群众脚下安全

盗卖雨水箅子 男子获刑三年

本报讯 (通讯员 解明玺)近年来,因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行为导致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的刑事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追缴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3日晚,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带斗小货车,到鹿邑县鸣鹿办事处赵楼路口宋河大道辅路用钢筋撬掉雨水箅子并盗走,分3次售卖12个雨水箅子。经鉴定,被盗雨水箅子价值人民币1920元。经查,被盗雨水箅子路段附近有鹿邑职业技术学校、鸣鹿中心幼儿园、赵楼幼儿园、麻窝张行政村卫生所等学校、单位,紧邻鹿邑县鸣鹿办事处赵楼村、麻窝张村,雨水箅子被盗的道路周边人员密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周边人员密集的道路上盗窃雨水箅子,属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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