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所决定,解除高喜灵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2011281203)与本所的聘用关系。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之日起,解除高喜灵与本所的执业律师聘用关系。
二、请高喜灵于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到本所缴清本所代付社保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24823.57元。
三、高喜灵的社会保险从2021年1月1日~2022年7月31日由本所代缴,之后的社保由高喜灵自行缴纳。
四、本所将不再为高喜灵办理律师年度考核备案。
五、自本公告之日起,高喜灵不得以本所或本所律师的名义从事律师业务。
特此公告
河南恒润律师事务所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