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其中,对住院病种实行限价管理,门诊病种实行限额管理。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住院病种在限价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省级、市级、县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65%、70%、80%,超出限价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门诊病种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门诊腹膜透析支付比例为85%,其他门诊病种支付比例为80%,统筹基金的支付金额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5、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年度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对周口市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报销比例提高5%。
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乡镇卫生院 (社区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50元,报销比例:150至800元70%,800元以上90%。县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起付标准:400元,报销比例:400至1500元63%,1500元以上83%。市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起付标准:500元,报销比例:500至3000元55%,3000元以上75%。市级三级医院,起付标准:1200元,报销比例:1200至4000元53%,4000元以上72%。省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起付标准:600元,报销比例:600至4000元53%,4000元以上72%。省级三级医院,起付标准:2000元,报销比例:2000至7000元50%,7000元以上68%。省外,起付标准:2000元,报销比例:2000至7000元50%,7000元以上68%。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放化疗期间只负担一个起付标准。
6.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600元,剖宫产160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7.新生儿医疗待遇。新生儿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按规定缴费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不需要缴费)。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父母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但其母或父一方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按规定到新生儿户籍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不需要缴费)后,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父母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均未按规定缴费的,按规定到新生儿户籍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后,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参保手续及缴费应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办理时应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户口簿、父母身份证明、父母参保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