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08日
第03版:综合新闻 PDF版

周口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详解(四)

(二)大病保险医疗待遇

1.保障范围: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药品等限价、限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2.保障水平: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1万元。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

大病保险报销标准比例: 起付线: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比例:60%,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70%,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大病保险倾斜政策:2022年5月1日起,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政策倾斜,具体政策如下:大病保险倾斜政策报销标准比例: 起付线:0.55万元~10万元(含10万)。报销比例:65%,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75%,不设封顶线。

(三)医疗救助待遇

1.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症患者、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2.起付标准:我市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医疗费用救助起付标准为21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救助起付标准为5200元(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3.救助比例:(1)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包括以下9类: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9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5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30%的救助。

(2)住院救助。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90%的救助,给予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7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5%的救助。

(3)救助限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4)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部分,给予6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5)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完)

2022-11-08 1 1 周口日报 content_185246.html 1 周口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详解(四)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