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
二、参保登记、缴费
(一)行政、全供事业单位人员持入编审批表,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情况表,非行政、事业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情况表,到市行政服务大厅办理参保手续,计算应缴医疗保险费,按月传送地税部门缴费。(二)新建单位要从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市行政服务大厅办理参保登记。
三、缴费标准
(一)国家机关和其他财政全供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8.4%(其中单位6.4%、个人2%),其他参保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8.6%(其中单位6.6%、个人2%),每月按时向地税部门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年共同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用人单位和职工各缴纳75元)。
四、医疗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600元,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在本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转往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降低5%,转往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降低10%。
一个自然年度内进入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5万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7万元。
(二)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共18个病种,实行定点治疗,按病种月定额结算。定点治疗即取得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资格的参保居民选择一家门诊重症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作为治疗(含检查、用药等)定点;按病种月定额结算即参保职工只能选择我市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内的一种享受待遇;门诊重症慢性病定额为统筹基金月支付定额,须当月使用,当月没有使用的,不向下累计。
门诊慢性病18种病种:恶性肿瘤,月定额:确诊0~2年4000元,确诊3~5年2000元;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月定额:1800元;异体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月定额:术后1年6000元,术后2~3年4000元;术后3年以上3000元;糖尿病并发症,月定额:300元;高血压并发症,月定额:200元;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月定额:200元;急性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月定额:220元;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月定额:200元;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月定额:200元;肝硬化失代偿期,月定额:350元;类风湿性关节炎,月定额:6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月定额:600元;强直性脊柱炎,月定额:500元;重型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月定额:220元;癫痫病,月定额:200元;非耐多药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月定额:300元;帕金森氏病,月定额:300元;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月定额:300元。
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扣除自费项目费用及乙类费用中个人首自付部分费用后,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80%比例支付,当月支付额度不超过当月定额。(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