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 重特大疾病是指临床路径明确、疗效确切且费用比较昂贵的病种(或治疗项目)。重特大疾病的门诊病种有:终末期肾病、血友病、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I型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耐多药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苯丙酮尿症、非小细胞肺癌、胃肠间质瘤、HER2阳性乳腺癌、晚期胃癌、III/IV期鼻咽癌、外周T细胞淋巴瘤、晚期肾癌、胰腺神经内分泌瘤、肾血管平滑肌脂肪瘤、肝癌、甲状腺癌、多发性骨髓瘤、前列腺癌、多发性硬化、黄斑变性、肌萎缩侧索硬化、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特发性肺纤维化、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结肠癌、直肠癌、黑色素瘤、套细胞淋巴瘤、小淋巴细胞淋巴瘤、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胃肠内分泌肿瘤、肢端肥大症共35种。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均为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应由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生育保险待遇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国家机关和其他财政全额供给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
(1)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享受188天生育津贴;(2)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6)退休女职工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定额支付,不足定额据实支付,相关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标准为:(1)围产期保健费: 200元; (2)流产: 100元; (3)引产:800元;(4)顺产:800元;(5)剖宫产:2200元;(6)剖宫产合并其他手术(非剖宫产并发症):2800元。
3.计划生育手术费:输精管结扎500元,输卵管结扎500元;上环60元,取环60元。
4.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生育保险费,标准为定额支付标准的50%。男职工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重复享受待遇。
生育保险费标准为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限额支付生育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的50%。
(五)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从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普通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1.起付标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按次设定,每次50元。2.起付标准。一个参保年度内,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退休人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不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22年度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减半。3.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为50%,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为55%。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10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办理家庭医生签约后,在签约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在以上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