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永团 通讯员 王红新 文/图
苏华伟: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口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主任
周口市人均水资源为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11.7%,属极度缺水地区,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市基本市情和水情,《条例》的制定和颁布,旨在落实我市最严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周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条例》紧紧围绕将水资源留得住、用得好、管到位、不污染的立法目标,系统搭建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的科学体系。《条例》共29条,调整范围包括周口市地表水和地下水规划、开发、利用、节约、 保护、管理等活动。《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水资源管理职责,设定了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水资源管理情况的监督制度。《条例》第五条规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时,“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体现了水资源利用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加强了在“新建、改建、扩建”相关建设项目中的雨水收集、污水处理、取水许可论证的监管,将“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与节水设施同步规划到具体的建设项目中。《条例》第十八条首次将“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规定为禁止性行为,并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相应罚则,加强了对取水计量设施的监管。《条例》针对我市地下水资源严重减少的现状,加强了对地下水资源的重点保护。《条例》还规定了分类确定水价的机制和取水权的有偿转让,促进和鼓励节约用水。
娄际堂:周口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主任
《条例》的颁布将有力推动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为助推高质量建设现代化周口、高水平实现现代化周口发挥重要作用。
《条例》不设章节,是小切口立法,内容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条理清晰、逻辑严谨,既与上位法不抵触,又突出地方特色。《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和省委决策部署,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水资源刚性约束等作为立法精神内涵和根本遵循,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结合周口水资源管理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将水资源留得住、用得好、管到位、不污染的立法目标,系统搭建了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的科学体系,为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优化配置、严格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规定了建立水资源目标管理体系,开展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构建现代化水网,优化水系布局,统筹推进蓄水工程建设,充分利用地表水和南水北调、引江济淮、引黄等引调水,减少地下水开采,禁止超采、滥采地下水,鼓励优先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加强智慧水务建设,提高水资源精细化、动态化全过程监管水平,并就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条例》的出台,有助于周口进一步在保护中开发利用水资源,在开发利用中保护水资源,将对发挥水资源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理顺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治水体系和治水能力现代化,解决水瓶颈、提供水保障。
赵明:周口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主任
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八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周口市水资源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为助推高质量建设现代化周口、高水平实现现代化周口发挥重要作用。
周口市是人口大市,水资源严重短缺。2022年,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引江济淮工程等一大批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在周口市相继展开。其中,贾鲁河综合治理项目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一号工程”、标志性工程。引江济淮工程是国家确定的重大水利工程,位居全省“四水同治”十大水利工程之首,也是我市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的关键性工程。
为使《条例》务实、管用、可操作,起草过程中,重点把握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条例立法的必要性。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为主线,提高周口市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水平。坚持与上位法不抵触、不冲突原则,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的任务要求、市委关于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具体安排贯彻落实到位,发挥立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作用。
二是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通过立法解决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找准突破口,有针对性地解决周口市水资源短缺、水土流失等实际问题,确保《条例》的实用性、合理性、合法性。结合实际问题,再检查、再对照,查看重点难点问题和矛盾焦点问题是否能够解决、制度设计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树立精品意识,不断修改完善。认真梳理、充分采纳意见和建议,不断修改完善《条例》。确保《条例》既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又得到人民群众认可,努力打造一部符合周口实际、体现周口特色的精品地方法规。
马学彬:周口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主任
《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和省委决策部署,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水资源刚性约束等作为立法精神内涵和根本遵循,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为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优化配置、严格管理提供法制保障。《条例》的出台,有助于加快推进治水体系和治水能力现代化,解决水瓶颈、提供水保障,为助推高质量建设现代化周口、高水平实现现代化周口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质灾害,《条例》第十条规定,“开发利用地表水,充分利用南水北调、引江济淮、引黄等引调水源,通过地表水置换地下水的输配水和人工回补等措施,扩大地表水供水范围,减少地下水开采”。为了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严格管控地下水年度开采总量,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开采,采补平衡。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禁止超采、滥采地下水,防止发生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质灾害”。
我市人口数量基数大,又是农业生产大市,生产生活用水量大,如果单靠地下水开采,远远不能满足我市的用水需求,这就需要构建内外连通、蓄泄兼备、旱浇涝排、功能多样、生态宜居的现代化水网,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实现丰枯调剂、相互补充,需要加强蓄水工程建设,以缓解我市的用水困难。
《条例》第六条明确提出,“建设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现代化水网,逐步连通沙河、颍河、涡河、贾鲁河、汾河以及其他自然水系,加强引调水后续工程和调蓄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实行智慧化调控”。《条例》第十三条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蓄水工程规划,统筹推进河渠拦蓄工程、塘坝工程、调蓄工程等蓄水工程建设,逐步达到本行政区域地表水蓄水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蓄水、提水工程。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利用自然形成的坑塘、渠沟等进行引水、蓄水,发挥坑塘、渠沟的蓄水、补水、灌溉、养殖、生态等功能”。
如何保障干旱高温天气环境下、特殊情况下的居民用水?《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工程,制订生活用水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城乡生活用水。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且水质水量能够满足需求的区域,应当逐步限期封停取用地下水的自备井。对出水稳定、水质达标的自备井予以封存,作为应急水源”。
巴风看:河南容度律师事务所主任
《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条例》所称的水资源是指可利用或者有可能被利用的水源。这种水源应当有足够的数量和可用的质量,并在某一地点为满足某种用途而得以利用。《条例》所称的水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条例》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针是坚持统筹兼顾、全面规划、节水优先、综合利用、系统治理,以水定域、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协调配置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条例》规定,对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港航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为落实水资源管理、开发和利用,《条例》对水网建设、水资源综合规划、用水取水等做出具体规定。
为制止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条例》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处罚措施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未依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或者擅自变更取水许可事项、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等违法行为,最高可罚10万元。②12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据了解,目前我市主要以地下水源供水为主,占比75.1%,居全省首位。作为农业大市,我市农业用水占比71.6%,因地下水超采,已出现地表水体萎缩等问题,这不仅影响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生产用水和储备水源安全,也是制约我市打造现代农业强市、国家区域中心港口城市的瓶颈。11月28日上午,《周口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向社会公布《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为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优化配置、严格管理提供法治保障。《条例》全文共29条,不设章节,是小切口立法,内容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条理清晰、逻辑严谨,既与上位法不抵触,又突出地方特色。为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周口多位律师从法律角度对《条例》进行了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