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24日
第03版:社科理论 PDF版

以食品召回制度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常 欢

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25大类食品863批次样品,检出8大类食品13批次样品不合格。相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浏览已经公布的食品召回通知,我们发现微生物感染、检出致病菌、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等问题均可能导致已上架食品被召回。食品关乎个人生命健康,食品召回信息也因此受到广泛关注。食品召回公告披露了某些食品存在的问题和后续处置决定,但我们也需要重视下述问题:这些不安全食品应当由谁来召回?什么时间内召回?如何处理被召回的食品?本文将分析这些问题。

食品召回制度的前世今生

疫情对各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保障食品安全是人类面临的恒久课题。多年来,全球不断爆发食品安全事故,英国的“疯牛病”迅速扩散到全世界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美国因沙门氏菌感染召回花生酱、鸡蛋等食品,上世纪日本也发生了混入砒霜的森永毒奶粉案、含镉稻米导致的“痛痛病”事件以及混入 PCBs 的食用油的米糠油事件等。我国也出现过“毒奶粉”“瘦肉精”等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事故最直接的受害群体便是消费者,因而后续的处理措施要在保证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挽救企业声誉,降低企业损失。如何快速有效地实现问题食品的市场撤出成为各国关注的问题,为减轻或消除食品不信任对食品业的不利影响,许多国家选择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指食品的生产者、进口商或经销商,发现或认识到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某一批次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问题或可能危及群众生命健康时,依法向政府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不安全食品,予以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积极补救措施,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制度。从设计初衷和实践效果看,该制度具有预防性、公益性等特点,是产品召回制度在食品领域的具体运用。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最早适用于汽车行业,但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我国开始了食品召回的立法和实践,《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0修订)两部法律法规构建了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

召回主体

召回主体回答开篇第一问:由谁召回?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规定两种启动方式: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主动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知悉其所生产、销售或进口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风险时的召回,这是一种预防性、保护性召回。根据主体不同,主动召回可以划分为食品生产者和食品经营者召回两种。知悉不安全风险的途径不限于企业自查、消费者反馈、政府监管部门通知等。此外,经政府约谈后企业采取召回措施的也视为主动召回。责令召回是对应当主动召回而未主动召回的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政府监管部门发布责令召回通知,监督召回主体实施召回,以减少或消除食品安全风险。二者必须在程序规定上大同小异,必需程序包括报告、发布召回公告、按要求严格处置不安全食品和记录保存召回信息等。无论主动召回还是责令召回,实施召回措施的主体都是对其所生产和经营的食品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召回级别

召回级别回答开篇第二问:何时召回?我国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将食品召回分为三个级别,并分别规定了对应的期限。

(1)对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实行一级召回,要求召回主体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

(2)对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食品实行二级召回,召回主体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

(3)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实行三级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也可以自愿召回。

处置措施

被采取召回措施的不安全食品最终归向何处也是令许多人好奇的问题。作为消费者,我们担心召回会不会只是“过场”?被召回、下架的食品会不会“改头换面”重登“舞台”?关于这点大家可以放心。为了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权益,《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四章针对不同召回原因的食品规定了不同的处置措施。对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同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如实记录被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严格处置不安全食品,落实食品召回制度,恢复和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

问责和相关配套机制

无惩治,便无以法治,不问责,便空谈监管。对未能履行食品召回责任的企业,除了被责令召回外,还将面临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法律责任。对于主动召回的食品生产者、经销商或进口商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为提高食品召回效果,我国还制定了召回信息公开机制、产品溯源制度等配套措施。比如近年来我国十分强调的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其实质就是加强食品的可溯源性,疫情推动了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的建设,各地都在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的监管力度,试运行或全面推广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在大型的超市选购食品,可以通过手机扫码,获知产地生产经营者的基本信息、食品来源、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生产日期等信息。

健全食品召回制度,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是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不可缺少的一环。民以食为天,国以粮为本,我们要鼓励公众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来,因为保障食品安全不仅是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政府对社会的责任,也是关系到我们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大事。落实食品召回制度,有效保障食品安全,需要政府、社会、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携手切实维护食品安全和自身权益,避免食品安全事件的再次发生。

(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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