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李与被告小刘(女)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22年农历正月初六订婚、2022年农历七月下旬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订立婚约,小李向小刘交付彩礼40余万元。举行婚礼后第九天,小刘认为双方不合适,自行将个人物品带走返回娘家,双方解除婚约。经双方多次协商,小刘不予返还彩礼。小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小刘返还彩礼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法院认为,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婚约解除后,一方按照习俗,应当返还对方给付的彩礼。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花费的消费性支出,一般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小李为与小刘订立婚约,给付小刘彩礼419600元,扣除订婚当天小刘给小李的1000元,实际剩余彩礼418600元。一审法院认定,小刘应当按照彩礼总额的90%返还给小李,即需要返还376740元(418600元×90%)。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1.18元、财产保全费2160.99元,由小李负担527.25元、小刘负担4745.22元。
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婚约时,均对婚姻抱有美好的愿望。解除婚约,双方当事人在情感和财产上,均遭受一定的损失。婚约一旦因各种原因解除,彩礼问题是双方关心的核心问题。如何妥善解决彩礼问题,是对两个家庭的共同考验。
天价彩礼与国家政策背道而驰,作为农村陋习不应提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接受彩礼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将所接受的彩礼交付给父母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原告可选择将婚约当事人及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故本案中,法院判决小刘及其父母均需要承担彩礼返还责任。
男方因缔结婚约产生的全部花销,并非均可认定为彩礼要求返还。一方送给另一方的烟、酒、食品、衣物等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请客花费及赠送的价值较小的定情信物等,均不认定为彩礼。男女双方在自由恋爱的过程中,出于自愿向另一方给付的财物,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不予支持。例如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小李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系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花费的消费性支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不应当返还。
婚约解除后,彩礼并非一定全额返还,返还比例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彩礼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彩礼的总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等因素综合认定。
如今,社会节奏快,脆弱的婚约经不起太多考验。建议男女双方在缔结婚约前,多接触、多沟通,尽量充分了解对方,避免因仓促订婚,导致婚约破裂。②12
(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 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