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金月全 通讯员 樊帅) 近日,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债务加入纠纷案时,对一名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妨碍案件正常审理的当事人张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依法惩治虚假陈述行为。
今年5月,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的债务加入纠纷一案立案审理。第一次庭审时,张某称,2015年12月,宋某向其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2022年1月,宋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还款2000元,剩余28000元一直未还。宋某答辩称,他是扶沟县某农业公司的业务员,张某的这笔钱是经他的手“存入”公司的,后来公司倒闭,法定代表人“跑路”,他迫于无奈向张某出具了借条,所写借条并不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应还款。张某表示,他没有见到也没有收到扶沟县某农业公司的借款合同。法庭上,张某一口咬定是宋某欠他本人的钱。
第二次庭审时,宋某出示了张某与扶沟县某农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副本。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张某不得不承认通过被告宋某和扶沟县某农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将30000元出借给该公司的事实。扶沟县某农业公司倒闭后,张某担心无法要回借款,便动员家人到宋某家中闹事,声称不还钱就在宋某家中吃住。张某强烈要求宋某出具借条,并让宋某在借条上明确标注愿意偿还这笔借款。最后,宋某向张某出具了借条。法庭上,张某承认第一次庭审时确实说谎了,这次向法庭所说的话都是事实。
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宋某向张某出具借条,应视为加入扶沟县某农业公司所欠张某的债务,依法判令宋某返还张某剩余借款28000元。
县人民法院同时认为,张某在法庭上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了案件正常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应依法给予惩戒,遂对张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