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周口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徐公俊(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7194812070413)1948年12月7日出生,因自身原因,将贵公司开具的购房收据遗失,收据号为NO7355577,开具内容:收据,入账日期:2006年11月5日,交款人:徐公俊,收款方式:工程抵款,金额:肆拾柒万叁仟壹佰元整(473100元),收款事由:A0126.0128.0130房款。因该收据遗失,且徐公俊已去世,由其妻贾桂梅代为办理购房合同更名事宜。在此本人声明该收据作废,并以此遗失声明办理相关业务。日后该收据原件出现,贵公司有权拒绝办理相关业务,由此造成的经济纠纷与贵公司无关,由本人负责。
特此声明
声明人:贾桂梅(身份证号:412727194704100427)
202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