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参保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参保登记、缴费
1.城乡居民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以家庭(不包括家庭成员中的大中专学生和参保职工)为单位参保缴费,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就近选择参保登记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在税务部门指定地点缴费。
2.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办理时须填写和提供下列资料: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机构为城乡居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城乡居民医保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大中专学校。
三、缴费标准
2024年我市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640元(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缴费: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每人每年80元;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困难群众在其困难身份认定地(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居民基本医保,并由困难身份认定地按规定给予资助。
四、待遇享受
1.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年度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放化疗期间只负担一个起付标准。
对我市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报销比例提高5%。
2.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3.新生儿医疗待遇。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身份证明。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后,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一、 保障范围
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重症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限价〔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二、 保障水平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
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1万元。
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
2022年5月1日起,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政策倾斜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倾斜保障政策。
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待遇
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向个人(家庭)账户分配资金,全面开展门诊统筹。2024年度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个人缴费标准的两倍,限额乡村基层医疗机构共用。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时,需按规定负担个人首自付,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60%。(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