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城乡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
一、保障范围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共18个病种,实行定点治疗,按病种月定额结算。定点治疗即取得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资格的参保居民选择一家门诊重症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作为治疗(含检查、用药等)定点;按病种月定额结算即参保居民只能选择我市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内的一种享受待遇;门诊重症慢性病定额为统筹基金月支付最高限额,须当月使用,当月没有使用的,不向下月累计。
城乡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病18个病种(详见表格)。
二、保障水平
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扣除自费项目费用及乙类费用中个人首自付部分费用后,由城乡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按65%的比例支付,当月支付额度不超过当月定额。
城乡居民门诊“两病”待遇
“两病”是指高血压、糖尿病,参保居民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为“两病”,需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标准的患者使用“两病”门诊用药范围内的药品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使用乙类药品时,需按规定负担个人首自付,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55%,高血压门诊用药年度统筹最高支付限额300元,糖尿病门诊用药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50元,实际支付限额纳入门诊统筹的年度支付总限额。
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按照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确定的认定条件执行。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二、医疗救助保障水平
1.资助参保缴费: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每人每年80元;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执行。
2.起付标准: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21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5200元。
3.救助比例:(1)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包括以下9类: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5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30%的救助。(2)住院救助。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90%的救助,给予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7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5%的救助。
4.救助限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5.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部分,给予6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②27(刘初 郭昕)